


填表说明(不用打印):
1.本申报表适用于在华举办(含申办、承办)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的会议、论坛、研讨会、交流会等。应完整、准确填写,至少提前2个月向我办提交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审定的正式申报材料。
2.会议名称应准确、规范、名实相符,不得为提高会议规格,在会议名称中随意使用“国际”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世界”“峰会”“国际论坛”“高峰论坛”等称谓。从严限制国际会议形成固定年会或例会机制,不得随意出现“首届、第*届会议”等表述,可以表述为202x年xx会议。
3.如邀请市领导、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负责人出席,须另行报批。
4.背景及必要性栏应说明会议举办背景、意义、预期效果、与会人员范围等,内容重复、空泛、无明确目的或主题超出主办单位职责范围的会议不得举办。
5.会议如邀请副部级及以上外宾、政府间国际组织负责人等重要嘉宾参会,须在主要境外参会嘉宾栏填写;如无上述人员,请在该栏填写其他主要参会嘉宾。线下出席、线上出席(含实时连线和预录视频)嘉宾均应填写。参会形式填写“现场参会”“实时连线”“视频录播”等。
6.如为自然科学技术类会议,须先报市科委、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同意。
7.如邀请台湾代表参会或涉及台湾问题,须先报市台办审核同意。
8.如涉及以下情况,须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随本表一并提交我办。
(1)如与其他单位共同主办,须提供共同主办单位同意函。如承办境外机构主办的国际会议,须提供主办单位出具的正式或授权委托文件。
(2)在京外举办国际会议,须先征得会议举办地省级外办同意。
(3)如使用财政经费办会,须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函,并对具体经费来源、经费情况等进行说明。
(4)如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,须先向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履行有关程序。
(5)如邀请外国驻华使馆、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代表机构人员参会,须先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。
(6)除与招商引资确无直接关联的科教文卫等领域学术类专业性会议外,均须提交会议招商引资方案,并于会后1个月内反馈招商引资成果,明确重点企业、机构对接情况,项目签约、投资落户等量化指标。